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53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诸德
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