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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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2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