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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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038号
原告:诸暨市东润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家湖桥下自然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诸暨市东润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诸暨市东润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东润钢管租赁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东润钢管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