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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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6446号
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金村3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9805元,依法减半收取4902.5元,财产保全费用3520元,合计诉讼费用8422.5元,由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