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67号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创业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80元,由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