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67号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创业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80元,由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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