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88号之二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理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6元,依法减半收取4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合计7003元,由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