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57号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4311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长城中路155号1层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0JX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