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长城中路155号1层附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绍贵,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20层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顺福,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上诉人四川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彪
审判员雷发军
审判员熊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