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7102民初410号
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镇瓜乡路****楼**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1-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
负责人:***,经理。
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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