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3民初3724

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中里3号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864566XF

法定代表人:崔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男,19797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村民,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图,男,1978107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民,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荆卷村向荣街临6号,组织机构代码0828602300

法定代表人:王阳,董事长。

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与被告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腾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丁宏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腾都公司第一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益腾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因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2 268.28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最后一次付款次日即20182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2 268.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5728日、201598日签订了《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北京顺义马坡益腾都公司项目防火涂料喷涂工程,工程地址顺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定为1 030 000元,工期均为自接到被告通知进场起20天,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原告第一批材料进场后支付80 000元,第二批材料进场后付到总工程款的30%,原告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并经原告出具专业检测机构的标准检测报告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5%,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 ,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结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支付包括违约金及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2015 11 7 日,原告项目部工作人员丁宏图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吴占芳共同签署了《防火涂料面积总汇》,确认总面积为68358.23。经原告委托,北京建研消防安全检测中心于2016321日到施工现场对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2016 32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检测报告认定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起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满足设计及标准规定的要求。根据《防火涂料面积汇总》、《质量检测报告》确定的实际施工面积,结合《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的工程单价,本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 080 268.28元。2015年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分五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计528 000元,随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截止2018211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共计778 000 元,剩余工程款302 268.24元,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仍拒不支付。另,被告投资建设的涉案房屋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被告资金短缺等因素,后续工程尚未施工,目前己烂尾。以上事实有《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防火涂料面积总汇》、涉案房屋现状照片及被告股东徐凤霞、董事李怀东和被告项目负责人吴占芳的通话录音等为证。综上,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忠实履行本合同,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益腾都公司辩称,该公司成立的背景是当时王阳与李怀东、徐凤霞合作一个金融项目,想用益腾都公司的名义去开展该项目,益腾都公司原法人是徐凤霞,后变更为王阳。王阳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合作的项目也没有再进行,王阳对于益腾都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决策,该公司所有的公章手续、执照均在李怀东、徐凤霞夫妇手中。就涉诉北京马坡的办公场地,王阳只知道该工程,但是并没有参与,该工程均是李怀东夫妇负责操办,与原告形成的合同关系以及付款情况,均是李怀东夫妇接洽处理的,王阳并不清楚,所以对于本案工程没有参与,也不清楚,对于原告工程款欠付应当由李怀东夫妇负责处理,原告与益腾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王阳个人无关。李怀东夫妇以公司名义达成合同,但上述行为均未通过王阳,王阳作为法人也不知情,故不同意由益腾都公司来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受益人来承担给付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原件二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防火涂料面积总汇复印件一份、银行流水、照片、通话录音光盘、企业信用查询一份,本院与益腾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所做的谈话笔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728日,景泰公司(乙方)与益腾都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顺义马坡益腾都公司项目防火涂料喷涂工程;2、工程地址:×××;3、施工范围:钢柱、钢梁、檩条、顶板、压型钢板;4、施工要求:(1)柱子(耐火时间3小时)厚型3遍;(2)梁(耐火时间2小时)薄型2遍;(3)檩条(耐火时间1.5小时)薄型2遍;(4)顶子(耐火时间1.5小时)薄型2遍;以上所有项目粉刷都达到一级检测报告标准由乙方负责出具报告;5、质量要求:国家消防标准一级防火;6、产品型号:NH(JT-02)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B(JT-02)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二、合作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验收方式,施工所用的防火涂料为景泰公司提供且必须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组织进入现场,经双方约定工期为20天。三、工程造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1、柱子(耐火3小时)厚型,面积约3235平米,每平米40元,金额约129 400元;2、梁(耐火2小时)薄型,面积约10 764平米,每平米16元,金额约172 224元;3、檩条(耐火1.5小时)薄型,面积约2799 平米,每平米13元,金额约36 387元;4、顶子(耐火1.5小时)薄型,面积约10 000平米,每平米13元,金额约130 000元;总价暂定为460 000(最终按钢结构实际喷涂面积结算)。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甲方两次支付,第一批材料进场后先支付80 000元,乙方第二批材料进场后,甲方再支付剩余材料款,总计支付到总工程款的30%,乙方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总款的30%,累计支付到总工程款的60%;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出具专业机构的一级标准检测报告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5%,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款的20%,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此一年后无息结清。五、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办理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一级检测报告,甲方负责联系消防部门进行验收,乙方有义务协助。2、验收后由甲方或其他部门安装等原因造成的涂层损坏,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有偿让乙方负责修补。3、乙方配合甲方消防验收,协助甲方提供资质文件。4、验收以样板为准。5、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在质保期内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如脱落、开裂、防火失效等一切质量问题,返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3)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2、乙方责任……4)积极协助甲方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负责提供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标准(一级防火标准)的检测报告……九、违约。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598日,景泰公司(乙方)与益腾都公司(甲方)签订第二份《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顺义×××项目防火涂料喷涂工程;2、工程地址:×××;3、施工范围:钢柱、钢梁、檩条、顶板、压型钢板;4、施工要求:(1)柱子(耐火时间3小时)厚型3遍;(2)梁(耐火时间2小时)薄型2遍;(3)檩条(耐火时间1.5 小时)薄型2遍;(4)顶子(耐火时间1.5小时)薄型2遍;以上所有项目粉刷都达到一级检测报告标准由乙方负责出具报告;5、质量要求:国家消防标准一级防火;6、产品型号:NH(JT-02)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B(JT-02)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二、合作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验收方式,施工所用的防火涂料为景泰公司提供且必须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组织进入现场,经双方约定工期为20天。三、工程造价:1、柱子(耐火3小时)厚型,面积约3940平米,每平米40 元,金额约157 600 元;2、梁(耐火2小时)薄型,面积约13 112平米,每平米16 元,金额约209 792元;3、檩条(耐火1.5小时)薄型,面积约3410平米,每平米13元,金额约44 330元;4、顶子(耐火1.5小时)薄型,面积约12 182平米,每平米13元,金额约158 366元;总价暂定为570 000 (最终按钢结构实际喷涂面积结算)。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甲方两次支付,第三批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到总工程款的30%,乙方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总款的30%,累计支付到总工程款的60%;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出具专业机构的一级标准检测报告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5%,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款的20%,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此一年后无息结清。五、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办理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一级检测报告,甲方负责联系消防部门进行验收,乙方有义务协助。2、验收后由甲方或其他部门安装等原因造成的涂层损坏,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有偿让乙方负责修补。3、乙方配合甲方消防验收,协助甲方提供资质文件。4、验收以样板为准。5、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在质保期内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如脱落、开裂、防火失效等一切质量问题,返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3)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2、乙方责任……4)积极协助甲方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负责提供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标准(一级防火标准)的检测报告……九、违约。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5117日,双方对防火涂料施工面积进行汇总结算,景泰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丁宏图与益腾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吴占芳共同签署《防火涂料面积总汇》,确认面积总计68385.23平方米,其中:1、钢柱:4410.65平方米;2、钢梁:24057.58平方米;3、顶板:33180.41平方米;4、檩条:6055.61平方米;5、拉杆:562.9平方米;6、天沟:118.08平方米。

后景泰公司委托北京建研消防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建研检测中心)对工程进行检验,建研检测中心于2016321日到现场进行检测,于2016328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BG16032103),报告显示:工程名称:北京顺义×××项目防火涂料喷涂工程;工程地址:北京市顺义×××;委托单位:景泰公司;产品名称: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规格型号:NB(JT-02)NH(JT-02);生产单位:景泰公司……施工日期201598-2015113日;涂刷面积:68385.23;检测日期:2016321日……检测地点:施工现场;检验类别: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涂层厚度;委托人:丁宏图;检测依据:DB11/1245-2015《建筑防火涂料(板)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规程》;检测结论:根据DB11/1245-2015标准,本次所检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满足设计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景泰公司表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按照施工的总面积结合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可以确定合同总价款为1 080 268.28元,具体计算为:钢柱面积4410.65,单价40/,合计176 426元;钢梁面积24057.58,单价16/,合计384 921.28元;顶板面积33180.41,单价13/,合计431 345.33元;檩条面积6055.61,单价13/,合计78 722.93元;天沟面积118.08,单价13/,合计1535元;拉杆面积562.9,单价13/,合计   7317.7元。益腾都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78 000元,欠付302 268.28元;徐凤霞是益腾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人,益腾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于20152016年左右被逮捕,还在服刑,不清楚王阳是否知晓双方签署涉诉合同,益腾都公司是徐凤霞实际经营,在施工过程中与景泰公司接触的有徐凤霞和李怀东(夫妻),合同签订也是与二人洽谈签订的合同,后续的工程款均是与二人联系支付的,该二人表示将涉诉房屋出租后就给付剩余工程款,但该工程自2016年至现在已经烂尾。景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益腾都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益腾都公司的主体资格,徐凤霞是该公司的股东,李怀东是该公司的原董事。

2、通话录音四份,第一份录音时间为2017111日,是景泰公司项目经理丁宏图与益腾都公司徐凤霞的手机通话录音。第二份录音时间为201818日,是丁宏图与益腾都公司李怀东的手机通话录音。第三份录音时间为2018210日,是丁宏图与李怀东、徐凤霞的手机通话录音。第四份录音时间为2018921日,是丁宏图与李怀东的手机通话录音。李怀东和徐凤霞的手机现在都不接了,徐凤霞的手机已经停机。2018210日的通话录音中徐凤霞认可当时还差35万多元,协商说先给5万元,后来给了5万元,现在还差302 268.28元。证明益腾都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3、照片七张,证明景泰公司施工的工程现状,该工程自2016年到现在一直处于烂尾状态。

4、银行流水十页,分别是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证明益腾都公司就该工程曾经向景泰公司支付工程款778 000元。银行流水中有多笔徐凤霞向丁宏图转账汇款,其中农业银行流水显示2018211日徐凤霞向丁宏图转账5万元。

对于景泰公司提交的证据,益腾都公司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益腾都公司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两份《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本院依据景泰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与李怀东、徐凤霞的通话录音,同时结合双方签署的面积总汇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 080 268.28元,益腾都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78 000元,尚欠302 268.28元。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及景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景泰公司已经于201511月完成工程施工,且经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益腾都公司工程在景泰公司施工完成后烂尾,无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景泰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景泰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02 268.2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益腾都公司自2018211日向景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景泰公司请求益腾都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益腾都公司提出涉诉工程未通过法定代表人,不应由益腾都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因益腾都公司之主张系其内部管理问题,景泰公司持有益腾都公司加盖公章的合同并实际进行了施工,且接洽人员均系益腾都公司工作人员,景泰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主张益腾都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正当,故对益腾都公司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十万二千二百六十八元二角八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三十万二千二百六十八元二角八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三十四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益腾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棋其格
人 民 陪 审 员   郝继奎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晓萌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常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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