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671号
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4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864566XF。
法定代表人:崔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图,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3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33332。
法定代表人:王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302 268.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限额302 268.2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031元,由原告深圳天成和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佳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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