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津0114执1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6.5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继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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