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63号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AWPAR42。
法定代表人:李兴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24民初4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深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应给付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元、保全费23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被执行人**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在工商总局、证劵、房管、车管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帐户本院已扣划2486.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过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四川**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尚未给付执行标的为本金247513.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元、保全费23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深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刚
审判员 任培林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