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81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XMFM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