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81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XMFM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