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众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4282号之一
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建宏,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湖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