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835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晟谦,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2762527X。
法定代表人:顾育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地标大厦五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9718221W。
负责人:秦舒,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系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利公司)、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8日,原告***与东莞市XX公司签订《厂房宿舍租赁合同》,取得了东莞市XX公司项目的厂房、宿舍等建筑物业使用权、租赁权。2016年1月27日,原告***以东莞市XX管理处名义与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租赁XX大楼后原XX宿舍及办公楼与XX大门为界线所对列的空场地,以现状出租给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使用(不含侧门);租金每月为30000元,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予每月8日前交付租金,如逾期应按照租金金额的1%交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却未严格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用,虽经原告***再三催促但被告德盈利公司东莞分公司一直无理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物占用费4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2.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电费13363.20元;3.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德盈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德盈利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区,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位于东莞市XX大门直线为界空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虎门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紫茵
书记员曾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