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3247号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建,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郭南芳,女,土家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梁春凤,男,土家族,1940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2527X。
法定代表人:顾育红。
申请执行人***、**建、郭南芳、梁春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04197.0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764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19057元,收取执行费859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8591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32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