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3671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
法定代表张建国,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008/div>
法定代表人顾育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