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8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睢县。
委托代理人:吴栓根,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2527X。
法定代表人:顾育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5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经济损失56967.2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案件受理费634元(追缴);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6967.2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为3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739.2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57336.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634元及本案执行费769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及《结案申请书》,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57336.2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5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5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739.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