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3181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二街***花园办公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252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9月10日。 二、职务:顶班司机。 三、工资标准:由被告提交经原告确认真实性的《工资表》可知,原告2021年9月的月工资结构为5000元+加班费+高温补贴+其他补助,之后月工资结构为6500元/月+加班费+高温补贴+其他补助。入职时双方约定,原告每顶一班勾臂车或平板车,会有额外的100元或150元的补贴,自2021年10月起,被告单方取消顶班勾臂车或平板车的补贴,每天需完成4箱工作量,之后每多一箱支付2小时加班工资(30元)。 四、关于平时加班工资(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入职时双方约定,原告每顶一班勾臂车或平板车,会有额外的100元或150元的补贴,自2021年10月起,被告单方取消顶班勾臂车或平板车的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加班补贴,经核算,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为3550元,关于原告认为被告还应支付顶餐厨车2天的补贴300元,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顶餐厨车存在补贴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3550元。 五、关于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差额: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被告应支付其上述工资差额1071元。被告主张,其已经足额发放2021年9月工资并提交工资表及考勤表证明其主张,工资表上有原告签名字样,原告对工资签名及实发工资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对考勤表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未就仲裁裁决确认的“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固定工资差额366.66元”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计算方式及金额无异议。 根据原告2021年9月出勤时间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固定工资4333.33元(6500元×2/3),而被告仅支付原告固定工资3966.67元(5000元-缺勤扣款1333.33元+2021年10月返还的缺勤扣款300元)。被告庭审中确认,并未发放原告2021年9月的2天平板车补贴300元,且少计发了原告1天的工资,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固定工资差额965.51元(4333.33元-3966.67元+300元+6500元÷21.75×1)。 六、离职时间:2021年12月10日。 七、关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法定加班工资:原告主张,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均存在加班的事实,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应按照固定工资65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并非按照15元/小时计算,扣除被告已经发放的200元加班费,被告仍应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87.7元。被告确认原告上述4天存在加班事实,亦确认系按照15元/小时计算原告加班费,但主张已经发放其加班费共计200元,无需另行支付原告加班费。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200元/月,被告按照15元/小时计算加班**已超过以22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数额,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9月21日、10月1日、2日、3日加班费880元(15元/小时×8小时×3天×3倍-200元)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主张,2021年12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次日顶班平板车,但因被告单方取消了顶平板车和勾臂车的补贴,故原告一直于微信与被告对补贴进行沟通,原告次日亦正常去上班,但2021年12月9日早上原告被移除工作群聊。被告主张,因原告不同意2021年12月9日的顶班平板车安排,且要求被告多计算两小时的加班工资,否则不出车。原告不出车的行为导致垃圾清运工作积压,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故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双方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主张,双方于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 本院认为,垃圾清运系被告的主营业务,该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原告作为顶班司机,原告作为劳动者理应按照被告的安排正常工作,即时完成垃圾清运任务。由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晚上就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取消的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且明确表明次日将不会顶班平板车。原告虽主张其于2021年12月9日正常出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对工资的补贴事宜有异议并向被告询问沟通,系其正当权利,但应在保证其工作系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沟通。原告拒绝被告的工作安排,破坏了被告的经营管理秩序,但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单方取消补贴行为在先,管理不善引发矛盾,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被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元(6500×0.5)。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187号 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71元;2、被告支付顶班勾臂车和平板车平时加班工资385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750元;4、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85.7元。 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3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固定工资差额366.66元;3、驳回申请人原告其它仲裁请求。 十二、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0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71元;2、被告支付顶班勾臂车和平板车平时加班工资385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750元;4、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85.7元。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顶班勾臂车、平板车补贴3550元; 二、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固定工资差额965.51元; 三、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法定加班工资880元; 四、被告深圳市德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