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8601民初821号
原告: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3-601。
法定代表人:王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18层][04+05]单元、第[24]层[01-08]单元、第[25]层[01-08]单元、第[26]层[01-08]单元。
主要负责人:李剑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环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庆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