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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 负责人:***。 原审被告: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审被告:安徽省池州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关于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南京海事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由于涉案事故系船舶与电缆发生碰触而导致损失,属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属南京海事法院受案范围。2.关于管辖区域。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根据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在泰州古马干河永安段水域,应系长江支线水域,属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辩,原审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鸿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因侵权所致,原告作为保险人已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因侵权所致的财产损失,因而取得了向侵权行为人追偿的权利。而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所涉损害的发生系因***驾驶“苏华航018”轮从长江泰兴虹桥镇段驶入古马干河水域后行至距入江口门830米处,因该轮起重臂与跨河供电线缆发生触碰造成线缆断落停电所致。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古马干河水域距入江口门830米处,损害发生时该轮已驶离长江水域进入古马干河水域,根据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古马干河属于内河。在内河中因船舶发生触碰造成损害,由于事故发生水域并非属于通海水域,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海事专门法院管辖的范畴,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地方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被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