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晖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436536X,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86867.5元、诉讼**全费8422.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186867.5元、诉讼**全费8422.5元及相关利息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利息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被执行人***之子***自愿为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2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