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178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原告***与被告***、**干、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向被告***汇款”补正为“***向被告***汇款”。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施 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