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116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康乐路13号书香名邸7幢M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跃***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施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