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1民初7号
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工业集聚区绿源大道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逐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曾俊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