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1民初825号
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达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海玲
书记员  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