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1民初53号
申请人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36241.85或相应价值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6241.85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海玲
书记员  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