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788号
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方,焦琳,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国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西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4月26日,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0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河南省森电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