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闽0123民初890号 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嘉业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中青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铝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94,773.02元以及利息(以194,77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代理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南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5日,中青嘉业公司与南铝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南铝公司将位于北京鸿坤金融谷12-14号楼的劳务分包给中青嘉业公司,中青嘉业公司负责工程收尾安装铝板、玻璃、水泥板等,承接时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1月17日。中青嘉业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经双方核对,南铝公司截止至2020年11月17日共支付劳务款70,000元,剩余劳务费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费194,773.02元,愿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剩余74,773.02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按照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3年5月30日前开具全额发票,发票金额为194,773.02元(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发票接收人为:***,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三、若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则所有款项视为到期,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未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四、若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提供全额发票,则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足额发票后的7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60,000元,第二期、第三期款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期间相应顺延。因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迟延开具发票引起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的,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付清款项履行义务后,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无其他遗留未付款项,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得再向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六、案件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计2097.5元,由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灵 书 记 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