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3民初2614号 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铝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南铝公司支付欠款1,552,200元,并以1,552,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南铝公司和***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南铝公司承包建阳**广场1#-3#楼幕墙工程项目(后称**项目);***负责现场施工,代领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南铝公司与总包方间的工程款回款远低于结算款;就***分期偿还**项目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一事,南铝公司和***达成如下协议:***欠南铝公司工程款及相关费用3,352,200元,总包方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元时,***还款总额为1,552,200元,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4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502,200元;本协议生效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以累计应还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还款协议》签订后,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南铝公司付款180万元,但***未依约还款。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铝公司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南铝公司和***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款协议》约定“***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以累计应还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其中“累计应还款总额为基数”存在歧义,该条款系由南铝公司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应以每期累计已到期应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52,200元及违约金(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10万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20万元为基数,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40万元为基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60万元为基数,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105万元为基数,2022年1月1日起以1,552,200元为基数)。 二、驳回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6元,减半收取计10,303元,由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元,由***负担9,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