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