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