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939号
原告:上海展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科技园区青云街58号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展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