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北京市通州区寨新庄前街。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寨新庄前街4号院3号楼6层6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齐 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