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棍。 上诉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65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2016年6月24日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撤销2016年6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KCJC-20160126-FS05的产品加工合同(即本案案涉合同),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不产生任何效力。因此,该合同约定本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也就无效,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本案应当依法移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铝单板加工合同》第十一条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时,原告方所地法院为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