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1105543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邱彬,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彬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院××号楼××层D座203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彬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东北侧××大厦1001、天津市河西区××南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北侧××园2-1-2601、天津市河东区××园15-1-802、天津市河东区××园3-1-2501、天津市河北区××公寓1-1-1101,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东北侧××大厦1012、天津市河北区××公寓1-6-601、天津市河北区××公寓1-5-20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彬、**名下的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路789号万达广场B-2区××#××室。上述房产存在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债权较高,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邱彬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