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南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计167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