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9938号
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厂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60435H。
法定代表人***,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覃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6773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重庆凯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9栋1单元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1105543QW。
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8元,减半交纳6244元,由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盛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