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04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闽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融创中心商业广场A座2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782.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及机动车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0,782.54元,全部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