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三清路交汇口恒大绿洲8#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95376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木塔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木塔乡街道。
投资人:***,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上诉人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至县木塔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有利于被告就近诉讼;三是能够客观公正的审理本案。上诉人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故请求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凤台县,该案应移送至凤台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请求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点位于东至县,故东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