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26民初4003号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64403506(1-1)。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思,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三清路交汇口恒大绿洲**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95376X7。
法定代表人:丁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文阳公司”)诉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众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张慧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众望公司、**给付商砼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6919.72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此后款清息止)。文阳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单、户籍证明、商品砼供销合同、转账凭证、商砼结算表等证据。
众望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6日,众望公司(甲方)与文阳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销合同》,众望公司在甲方处盖章,**作为经办人处签名。合同第三条“砼方量结算和要求”约定,实际用砼量按工地签字小票为结算依据,每月底相互对账确认后,次月的五号前给你公司(众望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日前支付总商砼款的80%,以此类推,余款在停供商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每日总商砼欠款的5‰计算。文阳公司与众望公司结算单显示,截止2019年10月28日,文阳公司共销售给众望公司商砼841方,货款总计452685元。众望公司停用商砼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众望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货款352685元,尚欠100000元。文阳公司要求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3日起分别以货款总额452685元及余欠金额100000元计算众望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0年8月17日违约金合计36919.72元。
本院认为,众望公司、文阳公司之间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合法有效。众望公司尚欠文阳公司货款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众望公司停用商砼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每日总商砼欠款5‰计算,文阳公司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文阳公司无证据证明**对本案合同债务负有义务,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的违约金36919.72元,2020年8月17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9元,由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仕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