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

***、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现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51号龙腾静馨山庄2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新亮。
被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诉被告阜阳众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新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旭艳
书 记 员 黄雨薇
附相关法律及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