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赣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区。
被执行人:中诚国际置地(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南昌赣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中诚国际置地(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诚国际置地(江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27227.60元及利息476692.976元(以627227.60元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至2020年3月22日利息暂计476692.9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220.5元,承担执行费13531元,总计:112667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诚国际置地(江西)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266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