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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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0490W。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9310895X3。
法定代表人:张汉斌。
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8168110XU。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87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9元,执行费1968.11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高云路22套不动产均已设置二次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经首封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流拍后已按照债权的优先权顺位以物抵债;登记在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颐景华府10幢一单元201室和15幢二单元210室2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但实际已出售,买受人也已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其中10幢一单元201室买受人对查封提出异议后本院(2021)浙09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查封,案件转入执行异议之诉后原告又撤回起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查询显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100元。该公司在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处暂未退还的临城颐景华府物业保修金已被本院另案(2021)浙0902执1067号全部冻结(若颐景华府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按照《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保修金,应于允许),尚不符合提取条件。目前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顶峰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2年6月2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3787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5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