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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特80号
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肖,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建缆1”轮与北海联丰船务有限公司、黄招君所有的“华海达89”轮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其船舶和货物等损失,在北海联丰船务有限公司、黄招君向法院申请设立非人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其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海事债权4052665元及该债权从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受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提供了“建缆1”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国籍证书、“华海达89”轮申请设立基金通知、“建缆1”轮初步损失清单及相关凭证等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胡立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咨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