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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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汉斌。
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壮。
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工程款67387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9.5元,执行费913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公司目前歇业状态,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其他财产。至现在,本院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2年5月10日,本案未到位标的为673877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乐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