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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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0490W。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9310895X3。
负责人:张汉斌,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两申请执行人欠款10733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4820元,执行费1313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投资、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有车辆,该车辆系2010年注册,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已冻结并划拨22027元。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舟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同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8月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05132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8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翁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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