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902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惠飞路59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0490W。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惠民桥2-11 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9310895X3。
法定代表人:张汉斌。
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16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700337K。
法定代表人:张壮。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2)浙0902执7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物品抵偿方式已经全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并申请结案。本案诉讼费5269.5元,执行费9139元均已全部缴清。故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