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247号



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75号2楼203室。




负责人:张汉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纬四路东18号。




法定代表人:潘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同意待鉴定后再行诉讼,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启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21元,减半计366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贺丽丽


人民陪审员高志刚


人民陪审员竺明娣


二ling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