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诺成有限公司

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26民初2030号
原告: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220062391。
法定代表人:林剑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化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70862300W。
法定代表人:郑梅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611单元D0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0871466W。
法定代表人:蔡翔,任公司经理。
原告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能公司)与被告德化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第三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诺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能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辉、林小云,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建诺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向中能公司返还招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德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集中区古洋片区基础设施及场平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中能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于2018年11月12日向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账号:9071********,开户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汇入投标保证金800000元。2018年11月19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告了项目中标人,公示时间截止至2018年11月29日。中标人也已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签订了书面的项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应至迟在合同签订五日后归还中能公司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能公司非中标人,因此要求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但经多次催促均未果。
中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欲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对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集中区古洋片区基础设施及场平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2、投标记录,欲证明中能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情况。3、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欲证明中能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4、德建招[2018]105号中标结果公示,欲证明2018年11月19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能公司不是项目中标人。5、(2019)闽052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案涉项目平台判定功能故障。6、德建招字[2018]109号、德建招字[2019]010号中标候选人公示、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集中区古洋片区基础设施及场平工程开标记录,欲证明同一时期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对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情况予以公示,案涉项目未公示中能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开标记录中无关于计算机硬件信息、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雷同的内容,也未记录中能公司存在雷同的情形。7、德交招字[2018]016号,欲证明同一时期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相关情形,而案涉招标文件没有约定。8、监控视频,欲证明中能公司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不存在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动机与可能性。9、案涉项目招标公告,欲证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不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合法有效条件,非合法有效招标文件。10、海迈评标系统截屏、IP地址查询,欲证明中能公司投标文件为独立完成,制作标书的地点不同,不存在与中建诺成公司串标的可能。11、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通用本和专用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和专用本,欲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标文件使用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而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辩称:中能公司要求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返还招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5日起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中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德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集中区古洋片区基础设施及场平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中能公司参加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18年11月12日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缴交招投标保证金80万元。但在2018年11月13日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代理公司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体现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提供的招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完全雷同,其中MAC地址DO-17C2-D3-OB-80,硬盘序列号50026B7763090B2C,WD-WCC2E7XHDPYD,加密序列号9733C80100070206B90A0016001B0044,CPU序列号178BFBFF00610F31,完全相同,构成投标文件雷同。依照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构成投标文件雷同的,应当依法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投标代理机构已经依法取消中能公司和中建诺成公司的招投标资格,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已经依法取消中能公司缴交的80万元保证金。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欲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委托厦门中达利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招投标。2、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标文件,欲证明合同中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规定,雷同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欲证明雷同标的情形和雷同标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定。4、德建招字[2018]105号《评标报告》,欲证明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投标文件雷同。5、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电脑截图,欲证明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投标文件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6、2018年11月26日有关厦门中能建设等11家公司投标文件雷同的公告,欲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对雷同标情况进行公告。7顺丰邮单,欲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向中能公司邮寄投标文件雷同的公告。
第三人中建诺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认为,对中能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对证据9、证据10、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中能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中能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5、证据7,与本案招投标项目没有必然联系,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德建招字[2018]109号、德建招字[2019]010号中标候选人公示、工程开标记录,能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未对投标文件雷同情况予以公示,开标记录中无关于计算机硬件信息、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雷同的内容,本院予以采纳。证据8的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证据9能证明招标公告对招标文件获取的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0,仅以上传文件的IP地址不同,不能证明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是否独立完成标书制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1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对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中能公司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未进行公示的文件不予认可。证据4的关联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5、证据6、证据7的关联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
本院认为,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1能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招投标,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标文件没有关于雷同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关于合同中规定,雷同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由福建省住建厅印发,规定了雷同标的情形和雷同标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定,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4、证据5,能证明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发现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投标文件硬件信息雷同以及评标报告对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雷同标的记录,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6,未能证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证据7,没有关于向中能公司投递公告的情况,不能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向中能公司送达了公告,本院不予采纳。
经法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10日向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局发出闽建筑[2018]29号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10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018年9月1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各设区住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局发出关于印发闽建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增加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并相应调整评标办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表和投标保函格式;对部分条款予以相应调整。通知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同时停止使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使用说明》载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cn)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购买纸质文本。本版本主要根据(闽建筑〔2018〕12号)和《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进行修订。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专用本》;第2节投标须知“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规定:20.5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20.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附件(2)“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要求标记投标人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制作已标价工程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的记录时间、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是否雷同等内容。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3.1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3.1.14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8.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专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规定,“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评标办法和标准”见《通用本》。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集中区古洋片区基础设施及场平工程进行招投标。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编制招标文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招标项目编号德建招字[2018]105号(以下称《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上传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首页的文件名称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并加盖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上述使用说明的内容一致。
《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获取”,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cn)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规定: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固化加密。在“其他”项规定,根据闽建筑(2018)29号和泉建筑(2018)65号文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②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③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在第2章第2节规定“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在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资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没有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校验认定被篡改的;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
《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的页眉仍标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专用本”。开标记录表没有标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是否雷同等内容。
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上传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2018年11月12日厦门中能公司按照招投标公告的要求向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中能公司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cn)下载《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进行编制,并于2018年11月13日上传投标文件。
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平台显示,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招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完全雷同,其中MAC地址DO-17C2-D3-OB-80,硬盘序列号50026B7763090B2C,WD-WCC2E7XHDPYD,加密序列号9733C80100070206B90A0016001B0044,CPU序列号178BFBFF00610F31,均一致。
2018年11月13日评标报告记录了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等11家公司存在投标文件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
2018年11月19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示中标结果,中标人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9日。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认为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雷同标,取消中能公司投标资格,中能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案争议焦点:
1、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投标文件雷同的责任是否不在于中能公司。2、《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对存在雷同标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提示或明确说明。
关于争议焦点1、中能公司认为,监控视频能证明案涉投标文件是中能公司独立编制上传,不存在中能公司与他人故意串标的情形。存在雷同情形是中建诺成公司打开或抄袭中能公司的文件,中能公司在厦门上传文件,中建诺成公司在泉州上传文件,投标文件雷同的责任应当在中建诺成公司。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认为,中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构成雷同标的原因在中建诺成公司,中能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固化加密,中能公司上传的招投标文件是经过固化加密的,其他人无法访问,中能公司提供未能证据证明中建诺成公司非法打开、抄袭中能公司的加密投标文件,中能公司关于投标文件雷同的责任应当在中建诺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
中能公司认为,《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使用的是2017年版,无任何雷同需没收保证金条款,使用说明第8点未加粗且没有任何特别提示,正文中无对此修订的相关内容,无法证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有权依据投标文件雷同没收中能公司的保证金。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没有履行雷同需没收保证金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文件封面“修订版”、使用说明第8点“根据闽建筑[2015]29号修订”产生争议,要作出不利于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的解释。
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认为,《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中注明2017年修订版,该版本是依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雷同标等两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招投标文件包含雷同标的认定与处理,中能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构成招投标雷同的条件和处理规定。
本院认为,《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虽然页眉仍保留“《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的字样,但在文件首页载明“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了“本版本主要根据(闽建筑〔2018〕12号)和(闽建筑〔2018〕29号)进行修订”;在投标须知前附表增加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并相应调整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同时规定了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情形,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并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与2017年修订版基本一致,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不同。因此,《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属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不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版)。中能公司关于《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上述规定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基本常识,中能公司应当知道。”《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了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在第2章第2节规定“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17年修订版)“投标须知”中明确规定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属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的情形。由此可见,《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对雷同标的情形及存在雷同标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了明确提示。中能公司关于《德建招字[2018]105号招投标文件》对雷同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履行明确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向投标人发布招投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中能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系统上传招投标文件,是向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进入指定系统,要约生效,中能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投标文件规定,存在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中能公司与中建诺成公司招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完全相同,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因此,中能公司要求德化工业园区开发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建诺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91.1元,由中能(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金盛
人民陪审员  赖开汪
人民陪审员  陈巩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培
附: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